贯彻执行国家库区移民方针政策,协调、指导和组织实施库区移民搬迁安置、库周防护、开发性生产等工作,审批和安排库区后期扶持基金,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。 具体为: (一)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 (二)根据市人民政府及省移民开发的部署和大中型水电站(水库)主体工程进度要求,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库区移民安置计划,并实行经济责任包干,按计划进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库区工作任务; (三)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有关各项工作; (四)按照资金和任务双包干原则,组织实施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,按进度要求完成库区移民补偿投资计划; (五)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大中型水电站(水库)库区移民安置及库区防护等工作;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移民开发局汇报库区工作情况,并向水电站(水库)业主通报; (六)组织实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;协助迁入地政府做好三峡移民稳定、生产发展和后期扶持工作; (七)组织、指导库区开发性生产,按分工权限审批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,安排库区开发性生产资金; (八)审批和安排、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;落实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,协同抓好库区防汛工作; (九)承办市政府和省移民开发局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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